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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消协:建议共享单车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

  • 来源: 站长之家 2017-12-20 17:00:06
  •   今年以来,发生了多起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的问题,为此,中消协今日发布了“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

      中消协表示。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对此,中消协认为,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建议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中消协具体建议如下: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和许可信息、通讯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履约担保、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用户的解释。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电子商务经营者预收资金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应当自超出之日起,将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保证金不足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缺额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金超过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预收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 15 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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